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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26946号“集食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2 15:34 阅读(

  异议人:菲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乐享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腾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林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乐享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426946号“集食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集食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工业用蜡;除尘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530661号、第32486445号“吉食送”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86485号“吉食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传动带防滑剂;酒精(燃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认定其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的“吉食送”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26946号“集食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