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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52968号“压好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2 15:23 阅读()
异议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康能达制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康能达制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352968号“压好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压好佳”,指定使用于第32类“佐餐饮用水;等渗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388911号“上好佳OISHI及图”商标已在审查过程中被驳回,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99064号、第9196457号“上好佳”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52968号“压好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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