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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69611号“BENFCOAS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2 10:06 阅读(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志胜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志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5369611号“BENFCOA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NFCOAS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1084号、第8376485号“PENFOLD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69611号“BENFCOAS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