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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78605号“LTATA7”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9 10:24 阅读()
异议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1978605号“LTATA7”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TATA7”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金属窗框;金属门铃(非电动)”、第7类“食品包装机;食品加工机(电动);垃圾处理机”、第9类“电子公告牌;遥控装置;电锁”、第11类“灯;消毒设备;气体引燃器”、第19类“木材;非金属大门;非金属窗框”、第20类“家具;树脂工艺品;非金属门把手”、第21类“马桶刷”等商品上。异议人于第6类、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服务上对其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55597号、第34255597A号、第26376620号“TATA”商标、第26376642号、第26376600号“闼闼”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托盘;锚;不发光金属门牌”、第7类“电动卷门机;涂漆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09185号、第26376641号、第26376640号“闼闼”商标、第21471148号、第28552647号、第38573637A号、第26376616号、第37972879号“TATA”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6376619号“TATA”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金属窗框;金属门把手”、第9类“电子公告牌;进出口代理;会计”、第11类“灯;消毒设备;电暖器”、第19类“木材;非金属大门;非金属窗框”、第20类“家具;树脂工艺品;非金属门把手”、第21类“饮用器皿;刷子;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TATA”商标、“木门 TAT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78605号“LTATA7”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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