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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13414号“淘小卤”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9 10:17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迪士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迪士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3313414号“淘小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小卤”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设计、货物展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364288号“淘”、第5626331号“淘宝”、第9385544号“淘外卖”、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代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13414号“淘小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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