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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71769号“HANSEN&GRETE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8 15:17 阅读(

    异议人:拉斯特雷博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珞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超
  异议人拉斯特雷博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4071769号“HANSEN&GRET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NSEN&GRETEL”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G1545980号“HANSEN&GRETEL”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人申请日期,且已被我局驳回,不享有在先权利。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于“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在先使用“HANSEN&GRETEL”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抄袭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71769号“HANSEN&GRET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