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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9520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8 15:23 阅读()
异议人:足球总联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博克森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足球总联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博克森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09520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校服;服装;雨衣”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9520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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