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4167380号“刘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8 15:06 阅读()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梅山论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梅山论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167380号“刘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刘剑”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92159号“剑”商标、第16135645号“牛剑”商标、第1047165号“剑南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白酒;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67380号“刘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