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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10856号“来伊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8 14:42 阅读()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全优萍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全优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710856号“来伊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伊块”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甜食;比萨饼”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67365号“来伊份”、第12416320号“来伊份及图”、第9834245号“来伊件”、第4400513号“来伊点”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白糖;燕窝梨膏;饼干”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由三个字构成,前两个字相同,含义及整体差异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会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10856号“来伊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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