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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56169号“五八潮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8 10:15 阅读()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三道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三道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4856169号“五八潮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八潮人”指定使用于第41类“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杂志出版;图书出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48062号“58”、第21065787号“五八”、第27261072号“五八同城”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第35类服务上的第8336996号“58同城”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一款(7)(8)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856169号“五八潮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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