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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46261号“小迷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8 14:48 阅读(

    异议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聊城市聚美百货有限公司
  异议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聊城市聚美百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2546261号“小迷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迷糊”指定使用在第5类“牙用光洁剂;兽医用洗液;宠物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278104号“小迷糊”、第41880427号“小迷糊及图”、第36285615号“小迷糊”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芳香精油;化妆品”、第21类“家用器皿;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装饰品”、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其“小迷糊”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异议人品牌声誉,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46261号“小迷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