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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69189号“泰源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8 09:48 阅读()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密友和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密友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569189号“泰源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源祥”指定使用在第10类“理疗设备;医用手套;奶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917781号“恒源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热气医疗装置;医用垫;医用修复毛发”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含义及整体视觉上具有的差异应可以起到区分各自商品来源作用并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毛线”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且文字构成亦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攀附异议人品牌声誉等证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569189号“泰源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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