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5858294号“瑾源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8 11:35 阅读()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元元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元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858294号“瑾源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瑾源祥”指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和枕套;纺织品制壁挂;帘子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53805号、第1994660号“恒源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罩;毛毯;被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含义及整体视觉上具有的差异应可以起到区分各自商品来源作用并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毛线”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且文字构成亦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攀附异议人品牌声誉等证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858294号“瑾源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