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4666508号“英皇雷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8 11:35 阅读(

 异议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彭智明
  异议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智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666508号“英皇雷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皇雷朋”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链;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2117号、第21733161号“雷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太阳镜;眼镜片;邮戳检验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雷朋”,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666508号“英皇雷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