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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64841号“润烨优品 RUNYESUPERIO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7 17:22 阅读(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润烨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润烨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664841号“润烨优品 RUNYESUPERI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润烨优品RUNYESUPERIOR”指定使用于第10类“口罩;医用卫生口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9385号“华润”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电疗设备器械;医用床”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第36类服务上的“华润”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664841号“润烨优品 RUNYESUPERI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