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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66005号“三顿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7 17:16 阅读()
异议人:长沙三顿半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岩英
异议人长沙三顿半咖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岩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6366005号“三顿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顿半”指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牙签;牙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904684号、第16828074号“三顿半”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饮用器皿”、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会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66005号“三顿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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