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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19983号“WHITEPOD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7 17:12 阅读(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速蚂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速蚂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3119983号“WHITEPO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HITEPOD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用套;无线电设备;音频视频接收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96455号“POD”、第27962854号“POD”、第31824153号“PO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呼机;电子日程表;电话”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POD”,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19983号“WHITEPO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