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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90426号“植密 BORN THIS WA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7 17:05 阅读()
异议人一:赵甜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柯楚娇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赵甜颖、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对被异议人柯楚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35290426号“植密 BORN THIS W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植密 BORN THIS WAY”指定使用于第3类商品“洗面奶;洗衣剂;清洁制剂;皮革用蜡;香精油;化妆品;化妆用棉签;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等。 异议人赵甜颖称“BORN THIS WAY”是美国女歌手Lady Gaga个人创作的一首流行歌曲名称,且被异议商标中“植密”的含义为“植物密集”,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缺乏显著性并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以及对其他市场主体造成不公从而导致不良社会影响。但是,异议人赵甜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BORN THIS WAY”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其指定使用于“洗面奶”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异议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BORN THIS WAY”,但异议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于“化妆品”等商品上在先使用“BORN THIS WAY”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的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90426号“植密 BORN THIS WA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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