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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84708号“超能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7 15:21 阅读()
异议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进
异议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284708号“超能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能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玻璃瓶(容器);盆(容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60401号“超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肥皂;消毒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60399号“超能”、第5594190号、第35327613号“超能”、第14196269号“超能宝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水桶;提桶;洗衣用干燥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超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84708号“超能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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