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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35552号“卿宁云 QNYQINGNINGYU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7 15:36 阅读()
异议人:黑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卿宁(上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卿宁(上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4335552号“卿宁云 QNYQINGNINGY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卿宁云QNYQINGNINGYU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23319号“QNX”、第4199946号“QNX”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QNX”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35552号“卿宁云 QNYQINGNINGY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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