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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11449号“岸滩ANT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7 15:07 阅读(

  异议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覃兆云
  异议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覃兆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811449号“岸滩ANT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岸滩ANT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41038号、第4879788号、第36697709号“ANTA”商标,第6541032号“ANT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服装、鞋、袜”商品上的“安踏”商标虽然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的整体区别足以令消费者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利益的后果。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811449号“岸滩ANT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