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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66645号“ZEPHYRHILL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6 16:05 阅读(

  异议人:雀巢水制品北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华区铧霞与欢商贸部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水制品北美公司对被异议人成华区铧霞与欢商贸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2166645号“ZEPHYRHIL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EPHYRHILLS”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0182198号“ZEPHYRHILL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饮用蒸馏水;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字母组合完全相同,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66645号“ZEPHYRHILL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