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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10168号“犬夜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6 16:22 阅读()
异议人:小学馆集英社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零秒选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学馆集英社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零秒选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4910168号“犬夜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犬夜叉”指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毡;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325474号“犬夜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商品化权益,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10168号“犬夜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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