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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65167号“GLIDE GOOS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6 15:57 阅读()
异议人:金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石狮市青尔服装商行
异议人金鹅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青尔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065167号“GLIDE GOO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LIDE GOOSE”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41553号“GOLDEN GOOS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贝雷帽;帽子(头戴);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字母组合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65167号“GLIDE GOOS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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