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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67368号“蜘蛛点·云客 云 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6 10:52 阅读()
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867368号“蜘蛛点·云客 云 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蜘蛛点•云客 云K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毛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9485号“蜘蛛王”、第7460338号“蜘蛛”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867368号“蜘蛛点·云客 云 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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