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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94505号“帕森蒂慕 PASSION-DREAM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30 10:36 阅读()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新锋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新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5194505号“帕森蒂慕 PASSION-DREAM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帕森蒂慕 PASSION-DREAM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子;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07516号、第759133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帽;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194505号“帕森蒂慕 PASSION-DREAM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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