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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37418号“八达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6 10:45 阅读()
异议人一: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内蒙古固源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固源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337418号“八达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八达马”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74163号“八马茶业”商标、第38754195号“八马”商标、第34955022号“八马入口知”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茶叶”商品上的“八马BAM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类似服务“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无密切关联,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于“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37418号“八达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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