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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91996号“SIMIO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6 10:42 阅读(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祁牧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祁牧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1791996号“SIMI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MIOU”指定使用于第24类“布;手绣、机绣图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47731号、第26647731A号“司米SIM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装饰织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91996号“SIMI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