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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98319号“MIIIW”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6 10:29 阅读()
异议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金博
异议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金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5398319号“MIII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IIW”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92526号、第39117762号“MIIOW”、第23417513号“MIIOW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棋;运动球类球胆;健美器;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旱冰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98319号“MIIIW”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棋;运动球类球胆;健美器;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旱冰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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