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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71011号“PD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6 10:16 阅读(

  异议人:杭州宏扬机械厂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云良
  异议人杭州宏扬机械厂对被异议人杨云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771011号“PD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D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8类“手动胶黏剂挤压枪;撬杠;撞锤(手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072899号“KING PD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磨具(手工具);铲(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771011号“PD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