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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02693号“毽霸威大白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5 16:46 阅读()
异议人:李志江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云凤
异议人李志江对被异议人张云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802693号“毽霸威大白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毽霸威大白毽”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足球鞋;腰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55832号、第40577867号“大白毽DA BAI JIAN”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衣浸泡剂;洗衣剂”、第41类“培训;辅导(培训);体育培训”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32071号“大白毽”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足球鞋”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802693号“毽霸威大白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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