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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48669号“BOY”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5 15:14 阅读()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慈溪市侃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慈溪市侃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748669号“BO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信息;工厂建造;采矿;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18942号“BOY LONDON”、第29332505号“BOY BY BOY”、第23745401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信息;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安装;汽车保养和修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工厂建造;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防锈;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请求对其第973732号“图形”、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48669号“BOY”商标在“建筑信息;工厂建造;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防锈;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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