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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61577号“A TIRED BO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5 15:08 阅读()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欧希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欧希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961577号“A TIRED BO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 TIRED BO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71667号“BOY BY BOY”、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53号“BOY LONDON及图”、第13876321号“BO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请求对其第973732号“图形”、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并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61577号“A TIRED BO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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