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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04542号“银连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3 17:47 阅读(

  异议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冠婕(广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冠婕(广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604542号“银连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银连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5091号、第3821041号“银联及图”、第3821045号“银联”、第4895750号、第6326223号“银联 UNIONP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6类服务上的“银联”、“银联 UNIONPAY及图”商标,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04542号“银连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