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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24985号“溢益多YIKVI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5 13:58 阅读()
异议人: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州天河区誉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对被异议人广州天河区誉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424985号“溢益多YIKVI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溢益多YIKVIT”指定使用于第32类“乳清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12069号、第147698号“益力多”、第20612070号、第147699号“YAKULT”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乳清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益力多”、“YAKULT”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我国相关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24985号“溢益多YIKVI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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