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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16977号“范·希里帛V·JL VANSLIB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3 11:45 阅读()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应奎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廖应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37016977号“范·希里帛V·JL VANSLIB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范·希里帛V·JL VANSLIBO”指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22065556号“VANS”商标、第12707800号、第12707808号“VANS "OFF THE WALL"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16977号“范·希里帛V·JL VANSLIB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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