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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要素在广告服务类别上的有效体现
发布于 2021-11-13 13:35 阅读()
与物理学中力的“三要素”相似,商标的使用也有“要素”之说。无论是出于宣传推广目的还是留存证据目的,无论是使用于商品还是使用于服务,只有在商标标识、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商标权利人以及商标使用时间等要素全部得以体现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使用方属有效。
具体到广告服务类别,商标权利人在对商标进行宣传性使用时,以参加展会活动为例,参展前要取得邀请函或确认函并保留好财务支出凭证,以佐证参展商标的权利人身份、使用场所及使用时间等;布展时要将商标标识、商标权利人身份及商标权利人所提供的广告服务事项等全部安排于展会的有效展示区域;展出期间既要着重向客户和观众推介广告服务事项,也要尽可能增加客户和观众对商标标识的接触和认识,同时还要做好相关音视频、图像资料等商标使用证据的获取和留存;展会结束后要及时通过媒体发布参展消息,收集展会主办方制作的相关宣传物,以及各类新闻报道中涉及商标权利人的媒体资料,以进一步固定商标权利人参加展会并使用相关商标的事实。商标权利人在对商标进行实务性使用时,以广告的呈现内容为例,无论是视觉还是听觉或是其它类型的呈现方式,在满足客户全部合理需求、充分呈现其所需呈现的广告内容的前提下,并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适当方式至少将商标权利人的名称或简称和商标权利人 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广告内容一并进行呈现(呈现时间可长可短、可连续可间断),这样,商标标识、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和商标权利人等三个商标使用要素便可以同时得到有效体现。至于商标使用时间这一要素,可以通过广告服务业务活动的其它环节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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