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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0269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2 18:56 阅读()
异议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穆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穆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3350269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寄宿处;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212102号“图形”、第33054889号、第25167094号“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0269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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