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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58086号“奶小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2 18:46 阅读(

  异议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尹彦锋
  异议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尹彦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858086号“奶小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奶小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29518号、在先申请的第37056637号“小鹿”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小鹿”,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58086号“奶小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