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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75541号“银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2 15:23 阅读()
异议人: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保税区琪禄香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保税区琪禄香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2875541号“银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银露”指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地瓜粉;马铃薯粉(食用);玉米淀粉(食品用);木薯淀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3957号“银露”、第3074987号“银鹭”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可可饮料;八宝饭;咖啡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材料、加工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八宝粥;花生牛奶(软饮料)”商品上的第3074987号“银鹭”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整体外观及读音上相近,且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关联,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与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75541号“银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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