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4293383号“医路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2 15:36 阅读()
异议人:北京医路缘教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谷创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大别山朕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医路缘教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大别山朕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293383号“医路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医路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广告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781086号“医路缘”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上实际使用“医路缘”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其及其关联企业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所属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93383号“医路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