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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74357号“莱珀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2 10:25 阅读()
异议人:原野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婷婷
异议人原野实验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婷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5074357号“莱珀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珀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91981号“莱珀妮”、第4073527号“莱珀妮”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74357号“莱珀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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