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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94863号“露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2 10:07 阅读()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泺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泺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994863号“露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露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防腐蚀剂;染色剂;颜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8460号“LAND ROVER”、第3514202号“路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陆地机动车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商品上的“路虎”商标经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路虎”商标呼叫相同、外观接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94863号“露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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