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6635574号“油门烧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1 18:03 阅读(

  异议人:昝爱香
  委托代理人:河南胖乎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建伟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昝爱香对被异议人杨建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6635574号“油门烧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油门烧鸡”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06751号“加油门及图”商标、第6801759号“油门YOUMEN”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猪肉食品”、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商品上和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635574号“油门烧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