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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41608号“新开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1 18:03 阅读(

  异议人: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科彤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陆丰市新开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云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陆丰市新开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37541608号“新开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开源”指定使用于第1类“混凝土用凝结剂;上浆剂;碱;表面活性剂;硅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96447号“新开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非医用或非兽医用化学试剂;啤酒澄清剂和防腐剂;果汁澄清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7696447号“新开源”商标为使用在“啤酒澄清剂和防腐剂”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41608号“新开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