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6778744号“油门YOUM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1 18:03 阅读(

  异议人:昝爱香
  委托代理人:河南胖乎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建伟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昝爱香对被异议人杨建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778744号“油门YOUM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油门YOUME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烧鸡;猪肉食品”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22106751号“加油门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778744号“油门YOUM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