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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41966号“罗莱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1 15:35 阅读()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海县富创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海县富创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541966号“罗莱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莱玟”指定使用在第14类“玛瑙;计时仪器;首饰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943349号“罗莱”、第16943843号“罗莱家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手镯(首饰);钟”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会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541966号“罗莱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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