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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40036号“碧恩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1 15:22 阅读(

       异议人:碧然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闻达
  异议人碧然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闻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240036号“碧恩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碧恩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过滤设备;水过滤器;龙头(管和管道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06399号、第14480216号“碧然德”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空气过滤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攀附异议人品牌声誉等证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240036号“碧恩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