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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28309号“欧科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1 15:14 阅读(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欧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约翰尼信息技术服务部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欧科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约翰尼信息技术服务部(原名称:上海心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4728309号“欧科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科菲”指定使用在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熨衣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26276号“欧科OUKE”、第4027048号“欧柯OUKE”、第7655640号“欧科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搅拌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熨衣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整体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28309号“欧科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