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4981430号“晨养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1 14:17 阅读(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松平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松平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981430号“晨养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晨养道”指定使用于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酸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38723号、第6638724号“新养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81430号“晨养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